2024-10-08

海问刘洋律师获委任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

2024年9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行使《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A条赋予的权利,委任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任期两年,由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是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凡申请人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第17条所作的复核决定感到受屈,可根据第17B条,在获通知城市规划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后60天内,藉提交上诉通知书面提出上诉,而上诉通知书内须列出上诉理由及其他订明的详情。
刘洋律师目前还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委员,负责聆讯就《强积金条例》附表6所列积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该上诉委员会委员亦是由行政长官委任。

海问刘洋律师获委任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
2024年9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行使《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A条赋予的权利,委任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任期两年,由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是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凡申请人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第17条所作的复核决定感到受屈,可根据第17B条,在获通知城市规划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后60天内,藉提交上诉通知书面提出上诉,而上诉通知书内须列出上诉理由及其他订明的详情。
刘洋律师目前还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委员,负责聆讯就《强积金条例》附表6所列积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该上诉委员会委员亦是由行政长官委任。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电话:+86 10 8560 6888
传真:+86 10 8560 6999
邮件:haiwenbj@haiwen-law.com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
电话:+86 21 6043 5000
传真:+86 21 5298 5030
邮件:haiwensh@haiwen-law.com
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 第一期11楼1101-1104室
电话:+852 3952 2222
传真:+852 3952 2211
邮件:haiwenhk@haiwen-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801室(邮编518048)
电话:+86 755 8323 6000
传真:+86 755 8323 0187
邮件:haiwensz@haiwen-law.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
中海国际中心C座20楼01、11-12单元(邮编610041)
电话:+86 28 6391 8500
传真:+86 28 6391 8397
邮件:haiwencd@haiwe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