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企业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常有基于短期或周期性用工以及提高人员管理效率的需求,很多企业会选择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形式,以满足日益多样的用工需求。这类灵活用工形式作为企业劳动人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性素来为A股IPO审核的重点关注事项。
一、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概念区分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不属于标准的劳动关系,基于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实务中易混淆,例如:(1)从签订主体来看,两者合同签订主体均为企业与派遣/外包单位,而非企业直接与个人直接签订合同;(2)从劳动关系归属来看,两者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归属主体均为派遣/外包单位,由派遣/外包单位招用服务人员,并与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二、发行人灵活用工的审核要点及解决路径
就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求、派遣用工比例及岗位性质、用工单位义务及派遣单位义务等做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就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我国暂未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其相关方受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此外,近年来,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文件,如苏州、上海、浙江、安徽人社局(厅)联合印发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指导企业区分以及合规运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形式。
A股审核问询要点如下:
派遣人员人数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派遣人员是否从事主要工序或生产环节,是否存在劳动纠纷或被处罚的风险,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是否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取得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业务合作时间,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或前员工等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劳务派遣用工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测算报告期内劳务用工调整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
A股审核问询关注要点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岗位及从事的主要工作,劳务外包业务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劳务外包机构的基本情况,是否构成关联外包,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发行人关于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劳务外包人员用工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考虑如下因素,中介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假外包、真派遣”行为不构成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被劳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也未因该等用工形式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
(2)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积极调整用工形式,逐步将劳务外包人员转为正式员工,截至报告期末已不存在构成劳务派遣的外包形式的用工,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
A股审核问询关注要点如下:
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劳务外包形成依赖;
是否通过劳务外包减少自身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量,进而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
发行人用工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人员稳定性是否存在异常;
考虑如下因素,中介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对劳务外包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对特定劳务外包单位不存在重大依赖,不构成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1)发行人对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程度依赖,主要系劳务外包是发行人应对短期用工需求波动大采取的有效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逐步通过加强自有员工招聘的方式减少对劳务外包用工模式的依赖,报告期内依赖程度降低;(3)发行人的劳务外包单位较为分散,向各家劳务外包单位的采购金额占劳务外包采购总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4)发行人所处地区可供选择的劳务外包单位较多,有较强的可替代性;(5)发行人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均有采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为行业内企业的通用做法。
三、结语
由上述可见,发行人在使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的过程中,存在各类用工瑕疵是较为常见的现象,通常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根据相关规定、项目经验及相关案例,A股IPO项目中涉及的各类用工瑕疵问题解决路径较为清晰,结合具体情况,主要可以考虑如下解决路径:
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由其对发行人因用工瑕疵造成损失足额补偿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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