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医疗健康和生命科学领域法规及监管动态主要就2023年5月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人类遗传资源领域发布的主要法规政策及监管动态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主要看点包括: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要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在人类遗传资源领域,科学技术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例如,明确了“外方单位”的认定标准、限缩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范围等)。
1.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国家卫健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5. 科学技术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持续公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国际合作、出境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备案情况
第一部分 药品和医疗器械
在其他事项方面,委托生产情况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省级药监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管控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023年5月8日,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指出要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第二部分 医疗机构
2023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实施意见》”),就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常态化监管,提出以下举措:
明确各方职责,包括(i) 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包括对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协议签订、履行等情况的监督,对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监督;(ii)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包括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申报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iii) 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医保基金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及时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医保部门审核和监督检查等;(iv) 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即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监管责任;(v) 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做实常态化监管,包括推进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智能监控及社会监督常态化。其中,智能监控常态化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医保基金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建设和应用,常态化开展医保数据筛查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锁定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部分 人类遗传资源监管
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对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遗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厘清了一些概念和范围。
科学技术部曾于2022年3月31日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草案相比,《实施细则》删除了与《人遗条例》相重复的规定,并对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
《实施细则》带来的重点监管内容及变化包括以下几点:
关于市场主体重点关注的“外方单位”的认定:《人遗条例》将外方单位[4]界定为“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但并未明确“实际控制”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外方单位”如何认定(包括公司含有多少外资成分会被认定为外方单位,以及 VIE架构中的内资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外方单位)一直以来是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未再围绕“实际控制”进行界定,而是直接通过列举形式明确构成“外方单位”的四种情形,包括:
(1) 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2) 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3) 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4)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实施细则》明确将VIE架构下的内资公司纳入了外方单位的范畴。另一方面,对于境内设立的公司,如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0%且不足以对公司的决议、决策、管理进行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这类公司有可能回归“中方单位”的地位,但是,何为“重大影响”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例如,如外方投资者就公司某些经营管理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会被认为施加“重大影响”,可能有待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此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将视为中方单位,不作外方单位认定。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调整限缩:根据《人遗条例》规定,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该等范围界定比较宽泛。此前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已经就临床图像数据、不涉及人群基因研究的临床数据作出了部分监管要求的除外。《实施细则》回应了实践中的需求,将《人遗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限缩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并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6.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5]公布的关于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国际合作、出境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备案情况如下:
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5日,共有24个项目进行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2023年6月5日公布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材料出境的行政许可事项显示: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5日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300项,同意开展293项,其中采集行政许可92项,国际合作科学研究行政许可201项。审批平均时间16个工作日,最长20个工作日。2023年5月15日共受理保藏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30项,同意开展23项。2023年5月8日共受理出境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1项,同意开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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