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海问金融资管月刊(6月)

作者: 张凯南 魏双娟 黄淑丹 雷君婷 李沛妤 徐镜媛


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3年5月和6月,监管新规方面,联交所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北向互换通正式上线;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海南省第三批QDLP试点资格接受申请。行业动态方面,施罗德基金管理获批成为第八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华平受让中欧基金股权,成为中欧基金最大机构股东;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新规速递


1. 港交所: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推出


    2023年6月19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正式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双柜台模式”)及双柜台庄家(做市商)机制。双柜台模式推出初期,共有24家香港上市公司(占现货股票市场日均成交额约四成,包括恒生银行、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快手等)同时提供港币柜台及人民币柜台的证券供投资者交易,另有9名交易所参与者(包括中金香港、中银国际、中信里昂等券商)出任双柜台庄家。

    双柜台模式是港币-人民币双柜台交易流程、庄家活动及结算模式的统称。双柜台模式下,合资格证券同时拥有港币和人民币两个交易柜台,投资者可以分别以港币和人民币两个币种进行买卖和结算。两个柜台下的证券属于同一类别证券,没有权益上的差异,两个柜台的证券可以在不改变实益拥有权的情况下相互转换,并且设有双柜台庄家机制解决流动性及双柜台间价差问题。双柜台模式将分阶段推进,开通初期主要集中于香港或海外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尚无法通过港股通参与双柜台模式,但相关机构也在加紧筹备将人民币柜台纳入港股通。

    海问简评

    双柜台模式下,海外投资者可以直接以离岸人民币投资人民币柜台股票,有助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和扩大香港证券市场规模。后续人民币柜台纳入港股通后,将有助于降低境内外人民币投资者的汇率风险,为离岸人民币提供了更多的资产配置选择。


    2. 北向互换通正式上线


      202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互换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展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南向互换通”的相关规定仍待制定。“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2023年5月15日,北向互换通业务正式启动,初期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即总风险敞口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
      此外,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投资者(即互换通报价商)需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署报价商协议,并为上海清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则需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通“北向互换通”交易权限,且拟申请开通该等交易权限的境外投资者需同时申请成为香港场外结算公司的清算会员或该类会员的清算客户。

      海问简评

      随着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境外投资者通过衍生品管理人民币利率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北向互换通”是继沪深港通、债券通之后,连接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的又一互联互通里程碑,也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可以让国际投资者以自己的交易和结算习惯投资中国内地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的渠道。在“北向互换通”开通前,境外投资者通常仅可参与离岸人民币利率互换,“北向互换通”将使其能够通过参与内地人民币利率互换以管理利率风险。

      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投顾规定》”)。该规定是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通知》”)并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以来,我国基金投顾业务的又一重大进展。

        《投顾规定》要点如下:
        (1)《投顾规定》沿用了试点期间对“投资”的规范和限制,例如:(i)明确规定基金投顾应当以基金组合策略的形式向客户提供具体基金品种投资建议,建立并履行集中统一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ii)管理型基金投顾应按规定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客户作出决策,并动态监控授权账户,同时对于单个客户配置单只基金有明确的投资集中度限制。
        (2) 引导和监管基金投顾服务的规范化,例如:(i)基金投顾应当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且在为客户匹配基金组合策略后,仅能展示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ii)基金投顾应当履行信义义务,在收费方式、人员激励等方面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3) 新增对基金投顾业务发展的其他规范性要求,例如:(i)基金投顾与其他基金投顾、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合作,应有效区隔各自业务;(ii)在投向范围上,明确了对投顾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品种的规范性要求,且就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而言,明确单一客户配置比例、总配置比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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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顾规定》将推动基金投顾业务从试点阶段向常规化发展,并在《试点通知》基础上,完善对基金投顾业务的引导与监管,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有序发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意见。


        4.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及其配套文件


          为贯彻落实2023年2月28日起实施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3年6月9日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合称“《必备条款》”)。

          其中,《细则》规定内容要点如下:(1)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例如,对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强化身份识别;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如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时,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2)完善回访要求,包括明确不同业务情形下证券公司的回访要求,并规定证券公司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3)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例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应签署协议并具备规定的内容。
          在《办法》《细则》基础上,《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资金账户的管理要求,例如,明确资金账户定义,从开户主体、开户方式、客户信息了解、账户标识等方面完善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同时,《必备条款》也根据前述规则和近年来证券行业实践经验,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发布的相关协议指引进行了修订。

          海问简评

          《细则》《管理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证券公司应注意根据新规更新相关内部制度及经纪业务文件。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3年6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总局”)向各地方银保监局、银行、保险、理财公司等机构下发《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在与第三方商业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应持续加强安全责任方面的跟踪监管。

            《通知》主要通报了两类风险,即企业微信服务风险和科技外包风险。就企业微信服务风险,《通知》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对数字生态场景合作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统筹管理,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对合作中数据安全风险和责任识别划分不清。对此,金融总局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加强科技风险统筹管理,加强非驻场外包风险监测和监管报告。就科技外包风险,《通知》指出其主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在供应链安全管理上履职不到位,对外包服务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外包服务商的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能力严重不足。对此,金融总局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外包、责任不外包”的主体意识,切实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针对性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海问简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注意在第三方合作场景项下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及《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要求。


            6.海南省第三批QDLP试点资格开始申请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布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0日受理海南省第三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的申请材料。有意愿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海南实际展业的QDLP试点企业还需注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

              海问简评

              自2021年8月第二批试点申请以来,时隔近两年,海南再一次宣布受理QDLP试点资格申请,为境内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增加了新渠道。


              二、行业动态


              1. 施罗德基金管理获批成为第八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华平受让中欧基金股权,成为中欧基金最大机构股东


                2023年6月8日,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施罗德基金管理”)宣布已于近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成为在中国新设的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至此,共有八家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相继成立,其中,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施罗德基金和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新设公募基金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则是中外合资转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随着此次施罗德基金正式官宣,已展业的新设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已达到4家。

                与此同时,近期亦有外资入股公募基金公司相关情况:华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宣布完成受让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所持有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3%股权的交割,成为中欧基金最大机构股东。

                2. 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Morgan Stanley在北京设立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期货”),并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化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期货公司,不断提升期货市场运行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2023年5月25日在第20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亦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拓展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向境外交易者开放了23个特定期货品种,向QFII、RQFII开放了39个商品期货期权品种,未来也将继续稳步扩大期货特定品种开放,拓宽QFII、RQFII投资范围,吸引更多境外机构充分参与我国初级产品期货品种定价,提升我国期货价格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产业企业提供更准确的价格信号。

                  截至目前,国内期货公司中,除了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期货2家外商独资期货公司外,还有三家中外合资期货公司,分别为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兴业期货有限公司、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3.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28日,高盛正式宣布,其中国核心业务主体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已获批正式更名为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盛表示,此次更名标志着高盛在华业务的新里程碑。2021年10月17日,高盛宣布中国证监会已对高盛成为高盛高华唯一股东的事项准予备案。继高盛全资持有高盛高华后,此次更名为高盛在中国赋予了更为清晰的品牌形象,使之与全球各地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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