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9

香港允许以电子方式向个人债务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

作者: 刘洋 吴华佳
破产有可能是个人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面临的最严重的结果。因此,香港高等法院一直采取审慎而严格的做法,以确保债务人在破产呈请提出前能得到关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适当的通知(或被给予适当的机会得到通知)。根据《破产规则》(第6A章)第46(2)条(下称“第46(2)条”)的规定,债权人须作出一切为使法定要求偿债书得到债务人的注意而属合理的事情。此外,如在个别情况下属切实可行的话,则债权人须安排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以面交方式送达。因此,在这之前的香港高等法院《实务指示》3.1(第5版本)中,债权人被要求尝试至少两次以面交方式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
近年来,电子通信的广泛使用和资讯科技的快速发展使普通人的沟通和处理业务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包括法律从业者、金融机构、放债人等在内的对此有利害关系的团体纷纷呼吁对传统方法进行覆核和更新以适应这些社会现象。于2023年7月17日生效的《新实务指示》3.1就是对这些要求的回应,并预计将满足公众的期望。
在实施《新实务指示》3.1之前,债权人按照第46(2)条规定所履行的义务中必须采取的所有合理步骤,与使法院确信应为呈请人发出替代送达的命令的要求类似。这其中包括对债务人所有已知地址进行至少两次亲身到访,而第二次到访须通过信件预约时间进行(下称“先前要求”)。因此,如果无法以面交方式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的许可(例如以刊登广告的方式作为替代面交送达)。
显然,先前要求给债权人带来了许多困难,例如:
  1. 这些程序是繁复的,因为它要求债权人在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和送达呈请书时将该些合理步骤分别各做一次,而重复完全相同的步骤两次并不能带来什么特别的好处。

  2. 债务人更容易躲避随后的亲身送达。如果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意想不到的方式找到债务人并以面交方式向债务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债务人很可能在之后通过隐瞒自己的行踪来逃避呈请书的送达。这不应是第46(2)条的立法本意。

  3. 它导致债权人,特别是判定债权人的追讨过程出现延迟,并引致成本增加。


《新实务指示》3.1旨在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为此,该指示第2.1条规定了以下关于履行《破产规则》第46(2)条中规定的债权人责任的准则:
  1. 如果债务人有律师代表,债权人应尝试约见其律师,借此安排以面交方式送达。根据《破产规则》第49(4)条规则,律师可代表其当事人接收“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或

  2. 债务人已跟债权人协议使用任何电子方式(包括电邮、WhatsApp、微信或其他类似的通讯方式-以下统称“电子方式”)接收与“法定要求偿债书”所标示的债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债务人在法定要求偿债书日期之前紧接的12个月期间,曾使用上述任何电子方式跟债权人通讯,及债权人曾透过电子方式向债务人发送法定要求偿债书;或

  3. 于下文第3.2段列出的步骤(即以替代方式送达破产呈请书)。


《新实务指示》3.1第2.1(b)条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的方法,允许债权人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文件,从而使债权人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电子方式的定义是宽泛的,其中包括的通信方法如电子邮件、WhatsApp、微信和其他类似通讯方式。此外,这一办法适用于以前未包含允许以电子方式通讯条款的协议。只要债务人在法定要求偿债书日期前紧接的12个月内曾使用过任何电子方式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该电子方式向债务人发送法定要求偿债书,并无需事先约定。
鉴于《新实务指示》3.1近日才生效,其释义、效果和影响尚未得到充分观察,我们建议商业贷款人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这一变化。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商业贷款人考虑修订其标准贷款协议,并列入条款明确允许与该协议有关的沟通可以使用电子方式。该条款还应要求债务人提供几种电子通讯方式,如电子邮件、WhatsApp、微信或其他类似通讯方式。
海问香港办公室的争议解决业务组在协助客户回收债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客户就新实务指示产生的变化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援。我们可以就《新实务指示》的影响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草拟和协商符合新规要求的协议,并就如何有效执行法定要求偿债书提供指导。
如果任何商业贷款人有兴趣进一步就该主题进行探讨或需要法律援助进行债务回收,请随时与我们的争议解决业务组联系。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电话:+86 10 8560 6888
传真:+86 10 8560 6999
邮件:haiwenbj@haiwen-law.com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
电话:+86 21 6043 5000
传真:+86 21 5298 5030
邮件:haiwensh@haiwen-law.com
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 第一期11楼1101-1104室
电话:+852 3952 2222
传真:+852 3952 2211
邮件:haiwenhk@haiwen-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801室(邮编518048)
电话:+86 755 8323 6000
传真:+86 755 8323 0187
邮件:haiwensz@haiwen-law.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
中海国际中心C座20楼01单元(邮编610041)
电话:+86 28 6391 8500
传真:+86 28 6391 8397
邮件:haiwencd@haiwen-law.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35楼3508-3509房
电话:+86 898 6536 9667
传真:+86 898 6536 9667
邮件:haiwenhn@haiwe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