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适用范围及监管对象
《规定》将适用于所有开曼法项下的受监管实体(regulated entities),因此在CIMA注册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s)也将受制于《规定》的要求。而《指引》则取代了2013年CIMA发布的《受监管共同基金公司治理指引声明(Statement of Guidance for Regulated Mutual Funds)》,首次将私募基金(Private Funds)纳入其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指引》的规定,不同架构的基金运营方有所不同,运营方的具体认定如下[1]:
二、监管概述
· 目标和策略;
· 理事机构的结构和治理;
· 适当分配监督和管理职责;
· 独立性和客观性;
· 管理机构的集体职责;
· 个别董事的职责;
· 职能和责任的任命和委托;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
· 利益冲突和行为准则;
· 薪酬政策和做法;
· 可靠、透明的财务报告;
· 沟通的透明度;
·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
· 与CIMA的关系。
从《规定》和《指引》的制定目标来看,二者对于私募基金运营方的期望具有共通性,均要求私募基金的运营方充分考虑受监管主体的业务实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且能够具体落实的治理制度。
三、重点关注事项
具体而言,在《规定》和《指引》中,部分值得基金管理人关注的事项如下。如基金运营方在实操中尚未落实相关实践的,可以考虑逐步完善及落实相关要求:
i. 定期召开会议。运营方的董事会应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基金的运营、运营方的资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薪酬管理等情况进行内部评估;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运营方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参加会议,以更好地沟通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情况;相关会议需做好会议记录以供投资人查阅[3]。
ii. 利益冲突管理。运营方需要制定书面利益冲突政策,确保其能准确合理识别及管理利益冲突情况。运营方的董事及高管每年至少确认一次该年度的利益冲突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关情况并向运营方汇报该情况,且运营方应至少以一年一次的频率向投资人按时披露所涉利益冲突情况。[4]我们认为该等安排可与董事会年度会议一并进行。
iii. 合规委员会。运营方须设有一个合规委员会(Compliance Committee)或合规负责人,负责且直接向运营方汇报公司的合规事项。[5]
iv. 监管关系维护。运营方须及时(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天内)、如实地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CIMA及其他所涉监管机构报告任何可能会对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服务提供商的重大变更)或私募基金所涉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支持性文件。[6]
v. 定期监督财务状况。运营方须设有一个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报告流程、监督受监管主体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师、批准或建议运营方对审计员的任免和薪酬、审查和批准审计范围及频率、接收关键审计报告等。运营方同时还应定期审查基金的财务表现和审计报告、定期监督基金估值政策及其落实情况。[7]
结语
在全球私募投资基金飞速发展的今天,离岸基金凭借其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得到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的青睐,《规定》及《指引》的出台体现了CIMA对于受监管实体(特别是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以及合规性的说明及细化。
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一方面开始审视管理的开曼私募基金是否满足《规定》和《指引》中提及的内部治理要求,同时继续跟进CIMA后续对《规定》和《指引》中相关规定执行及落实情况。
注释
[1]《指引》第3.1条。
[2]《规定》第5.1.2条。
[3]《指引》第6条及第8条;《规定》第5.6.2条。
[4]《指引》第5条;《规定》第5.10.1 – 5.10.5条。
[5]《规定》第5.8.1条。
[6]《指引》第9.1条;《规定》第5.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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