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除了公司资本制度以外,公司治理制度也有重大变化。本文拟就新公司法下适用于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规则的变化进行介绍,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一、公司治理机构更精简
现行公司法下,有限公司权力机构称“股东会”,股份公司权力机构称“股东大会”。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统一称“股东会”。虽无实质变化,但行文上实现了精简。
二、董事会构成更保护职工权益
现行公司法只针对部分国有企业要求设置职工董事,新公司法扩大了需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除监事会中已有职工监事的以外,均需设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我们理解,职工董事扩展适用于三百人以上的公司,体现了新公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的变化: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变成了“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导向。
三、三会职权更尊重公司意思自治
股东会职权删减。本次修订,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从股东会职权中删除,减轻了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也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的负担。
经理职权不再法定。现行公司法下,经理的职权由法律规定。本次修订后,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经理职权,而是简化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我们理解,其目的一是将经理职权交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进行自行规范,二是强化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权力架构,增强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四、议事方式的变化
1.明确电子通信方式的效力
本次公司法修订,补齐了有限公司的上述立法空白:(1)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3)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还相应增加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要求: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变化
但是,何谓“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比较确定的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应不同于现行公司法下的“执行董事”,后者是小型有限公司用来代替董事会的职务(新公司法下也不再保留“执行董事”表述),如果与“执行董事”划等号,相当于把董事长都排除在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外了,显然不是立法本意。在董事会构成比较多元,既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也有股东单位委派的董事、还有独立董事的情况下,哪些是属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呢?我们初步理解,第一类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归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范畴应该是没有争议的;第二类股东单位委派、在公司不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由于很多董事长也是属于这种情形,似乎没有道理排除出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应该也可以归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范畴;第三类独立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似乎与其独立性存在冲突,理解不宜归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范畴。由于这个问题较新,后续究竟会如何把握,确实还有待规则和实践进一步清晰。
六、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1.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新公司法将现行公司法适用于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扩展适用到非上市股份公司,具体包括:(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我们理解,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与有限公司股权可能同样缺乏流动性,提供异议股东的回购退出机制亦为合理。
结 语
新公司法允许采用单层制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法出台三十年以来最为重大的变化之一。其精简公司治理机构的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也能预见到实施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让我们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新的问题,共同推动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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