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4年1月,监管新规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新规速递
1.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适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针对前述规定,中国证监会关注到长期以来市场各方未形成统一认识,即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其中“刻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时(如6%增至11%、12%减至7%),暂停交易并披露。虽然两种标准并无优劣之分,但从便利投资者理解和操作等角度考虑,统一标准确有其必要性,就此,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就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采取“刻度”标准,并相应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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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1)决定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完善工作程序;
(2)决定修改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央行修改为金融总局;
(3)决定修改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文件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金融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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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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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其中包含32项具体措施,主要围绕着股权投资机构“募、投、管、退”各个流程展开,分为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推动行业联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等九个大方面。特别地,其中创新性的提出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未上市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利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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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1.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以高水平质量建设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 金融总局召开会议部署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工作
2024年1月26日,金融总局召开会议,部署推动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发挥好地方政府的牵头协调作用,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
开市首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共上市3只企业债券,发行人分别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24.8亿元人民币。目前,北交所已初步形成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企业)债,以及科创债、绿色债等10个专项品种在内的基础债券产品体系。
4. 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监管,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
2024年1月28日,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中国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进一步优化了融券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因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第一项措施自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第二项措施自2024年3月18日起实施。2024年1月28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配套通知,该等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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