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51号通知之新发展
既然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机制不是一项新的制度,那么51号通知在哪些方面有所新的发展呢?
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是上海盘活存量产业用地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上海提出,在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中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即“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3]。2023年上海市人民币政府出台的关于低效用地的再利用的规定中又再次强调了“利益平衡”原则[4]。2024年浦东新区关于存量产业用地的提质增效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市场主导”、“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5]。也就是说,政府认可市场化的交易,并且认为市场化的交易有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对于盘活存量用地是有重要作用的。
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产业用地
我们认为,51号通知主要针对的是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产业用地,不应扩大解释为自动适用于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产业用地。
[1] 351号文规定:“产业用地受让人的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各区应建立土地、产业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关于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签订产业用地出让合同的企业名录,做好相关股权变更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对于企业正常经营和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股权变更行为,及时明确意见;对于违约变更股权的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置。”
[2] 参见《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以及《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4〕26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仓储用地。
[3] 参见《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
[4] 参见《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23)12号)。
[5] 参见《浦东新区促进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6]《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2023〕129号文),2023年4月14日印发。129号文是51号通知的上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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