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是协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等相关当事人利益的重要商业实践和法律原则,其核心在于确保技术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避免阻碍技术标准的实施与推广。然而,FRAND义务是仅仅能够约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人,还是应延伸至参与许可活动的其他主体,一直有所争议。特别是在目前专利池许可模式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尤为突显。通过专利池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合作,可以降低许可双方的谈判成本、提升许可效率。许多专利池仅负责运营、管理和对外许可池内专利权成员持有的专利组合,自身并不直接持有专利,因此,原本针对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要求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专利池,是业界的热点议题,并引发了诸多许可纠纷中并非鲜见的法律问题,例如:- 如果专利池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FRAND义务,法院是否应支持其成员针对实施人的禁令申请?
- 专利池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评估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虽然目前国内外与专利池直接相关的许可纠纷案例数量有限,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不仅关系到专利池运营的合规性,还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机制在保护技术创新与维护市场竞争之间实现有效平衡。本文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尝试探析专利池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及许可纠纷中的FRAND义务,旨在为企业开展专利池许可合作时提供参考和思路。在通信、音视频等对技术和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以及兼容性有严格要求的领域,在其技术发展过程中,通常由相关标准化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化组织一般会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来管理专利的标准化,以实现技术创新与技术推广之间的利益平衡。该等政策通常会要求相关方向标准化组织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并承诺以FRAND条件将专利许可给所有的标准实施人使用。此种以承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政策已成为应对专利标准化挑战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保护创新者的利益的同时,能够确保标准必要专利的可用性,避免许可活动中的“专利劫持”行为[1] 。
对于直接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其许可行为毫无争议的需受FRAND义务约束,以限制其因专利纳入标准所获得的市场力量。然而,随着专利池许可合作这一商业模式在多个技术领域的兴起和发展,专利池广泛参与到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实践中,成为专利许可生态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这一背景下,FRAND义务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专利池,成为法律界和产业界各方亟需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二、关于专利池是否应受FRAND义务约束的初步法律探析
相较于专利权人和实施人间的双边许可,专利权人在通过专利池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涉及更多的市场主体和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判断专利池是否应当受FRAND义务约束时,通常需要从多个角度予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内容与解释、现行法律文件的规定与解读、FRAND承诺制度的目的及许可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等。
(一)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中关于FRAND义务主体的规定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提出的FRAND义务要求是FRAND许可承诺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判断专利池是否应受FRAND义务约束,可先从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出发,以其规制的义务主体范围作为重要参考标准。以音视频领域和通信领域的代表性标准化组织为例:ITU/ISO/IEC的共同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专利持有者”(Patent Holder)应当以FRAND条款和条件协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因此,FRAND义务的受限主体为“专利持有者”。ITU/ISO/IEC在其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指南中,细化了“专利持有者”的定义,明确为“拥有、控制和/或有能力许可专利的个人或实体”(Person or entity that owns, controls and/or has the ability to license Patents)[6] 。这意味着,除了直接持有专利的权利人,所有有权进行专利许可的主体均属于“专利持有者”。据此,运营管理众多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并代表专利权人面向实施人授予许可的专利池符合ITU/ISO/IEC对“专利持有者”的定义,因而应遵守其知识产权政策、受FRAND原则约束、并按照FRAND条款和条件与实施人协商许可。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将FRAND义务的受限主体定义为“IPR Owner”,但未像ITU/ISO/IEC一样对该术语的含义作进一步明确。但在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附件中,要求相关主体在披露标准必要专利并作出FRAND承诺时,细化了该等主体的身份,即包括“知识产权持有者”(the proprietor of the IPR(s))和“非知识产权持有者”(not the proprietor of the IPR(s))两种类型(如下图)[7] 。据此可合理推测,ETSI接受不直接持有专利的主体(如专利池)进行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并作出FRAND许可承诺,也意味着,原则上所有有权进行相关专利许可的主体(如专利池),无论其是否直接持有专利,均可向ETSI作出FRAND承诺并受其约束。综上所述,从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来看,无论是ITU/ISO/IEC还是ETSI,都对FRAND义务主体的范围持较为广义的解释。这为考虑专利池是否应受FRAND义务约束提供了重要依据,表明专利池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的重要参与者,原则上也应遵守FRAND原则的要求。(二)中国法项下关于FRAND义务主体的规定
在我国早期的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指南性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活动项下的FRAND义务主体。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指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回应[8] 。与ITU/ISO/IEC相类似,《指引》将所有有权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体(包括直接持有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专利池)统一定义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相应的,《指引》中对专利权人相关的反垄断合规要求将同样适用于专利池等有权进行专利许可的主体,也即包括专利池在内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均需遵守FRAND原则,其是否遵守FRAND原则将作为判断其是否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FRAND承诺制度的目的及许可各方间的利益平衡
一旦某项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成为实施该标准所必需的专利,即会产生锁定效应,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此时,任何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产品无法完全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在缺乏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这种局面可能赋予专利许可方相较于实施人而言的压倒性市场地位和谈判优势,可能使实施人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许可条件。FRAND承诺制度应运而生,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中平衡各方利益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约束专利许可方的市场力量并防止其滥用,有助于实施人能够以公平合理的对价获得必要的专利技术许可,从而促进标准化技术的推广、推动技术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目前的商业和法律实践中,专利权人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需遵守FRAND承诺已成为普遍共识。然而,如若认为专利池因不直接持有专利而无需受FRAND承诺及其相关义务的约束,势必会破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中许可方与实施人之间的平衡,不仅严重违背FRAND承诺制度的初衷,还可能导致专利权滥用,损害实施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严重失衡。具体而言,若专利池无需遵守FRAND承诺或受无需受FRAND义务约束,有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发生以下情况:- 专利池可能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锁定效应,在开展专利池许可合作中,迫使实施人接受不公平、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许可条件,从而获取高额不正当许可收益。
-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专利权人可能倾向于均通过专利池许可其相关专利组合,而摒弃选择需受FRAND义务约束的双边许可,从而规避FRAND义务,通过专利池许可获取高额不正当收益。
- 在上述情形下,一方面,将导致专利权人普遍选择加入专利池,通过专利池进行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另一方面,在双边许可中,专利权人可能利用拖延谈判或提出显著不合理条件等方式,变相拒绝向实施人提供双边FRAND许可,甚至通过提起禁令诉讼,(在协调专利池的情况下)迫使实施人接受专利池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这将使实施人难以获得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
综上所述,确保专利池受FRAND义务约束,不仅是规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许可各方利益平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可有效避免专利权滥用,实现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技术标准的健康发展。三、FRAND义务在专利池相关许可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专利池受标准化组织FRAND义务的约束,不仅意味着专利池在商业活动中的许可行为和许可条件应当遵循FRAND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将受限于FRAND原则,对判断专利池在许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行为合法性的分析具有重大影响。(一)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法院是否有权裁判专利池的FRAND许可费水平?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使用费纠纷(或称“费率诉讼”)通常是许可双方最激烈的争议焦点。除许可费率的设定依据和计算方式这一关键性实体问题外,法院是否有权裁判作为当事人诉争核心的FRAND许可费水平也是各方交锋的重要方面,在近年来备受关注。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关于专利池全球费率认定的案件数量还不多。而在中国法项下,中国法院在个案中明确表明其有权裁定专利池的全球FRAND许可费水平,这也是专利池受FRAND义务约束的应有之义。
上述《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当前在中国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虽然该条文仅提及“专利权人”,但结合以下因素,将“专利权人”解释为涵盖专利池等有权进行许可的主体是合理且适宜的:
- 从法律目的上看,本条旨在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专利许可纠纷并促成合作,不应当将专利池这一重要主体排除在外;
- 从法律效果上看,此举有利于促进专利池高效许可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
- 从司法实践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先例案件中明确认定对专利池费率具有管辖权;
- 从执法经验上看,如前所述,《指引》中亦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定义作出扩大解释。
此外,主流专利池通常在其许可政策中明确表态会遵循FRAND原则,例如:这些声明不仅构成专利池对外的商业承诺,也为实施人获得FRAND许可条件提供了合理的商业期待。为保护实施人信赖利益,法院应有权在许可纠纷中裁定专利池的FRAND许可费水平。这不仅是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作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许可生态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障。
部分观点认为,如法院有权裁定专利池许可费率,那么,因专利池成员并非诉讼当事人、未能参与费率诉讼,将会导致专利权人失去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且专利池实则无法修改其被授权许可专利的条件和条款,因而法院无权裁判专利池的FRAND许可条件[15] 。这种看法实际上忽视了专利池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且混淆了专利池许可中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池授予许可”与“实施人通过专利池获得许可”分别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专利池本身作为独立的市场许可主体和FRAND义务主体,具备在相关纠纷中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独立性。类似于公司的众多股东并不需要参与公司所涉的每场诉讼,专利权人参与专利池费率诉讼或许有助于法院查明部分案件事实,但并不是诉讼进行的必要条件。专利池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可以单独参与诉讼,其裁判结果对专利池成员的影响属于司法裁判结果对商业活动的正常法律影响范围。更重要的是,专利池成员既然选择通过专利池进行许可并获取收益,也应当接受相应许可纠纷可能带来的潜在法律后果。这种安排不仅符合利益平衡和权责相称的原则,也体现了FRAND许可生态的核心理念。专利池的独立性及其对FRAND义务的履行,是保障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公平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二)专利侵权纠纷:如果专利池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FRAND义务,法院是否应支持其成员针对实施人的禁令申请?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权人保护其专利权的重要手段,而禁令救济则是对实施人影响最为显著的措施。当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时,法院需在保护专利权和考量专利权人是否违反FRAND义务之间实现平衡。特别是在专利池许可场景下,专利池成员可能基于实施人与专利池之间未能达成许可一致而向实施人提出禁令申请。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较为常见,相较于费率纠纷和反垄断诉讼,其司法处理已相对成熟。当前在涉及专利池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法院普遍认为专利池的许可行为和许可条件是判断是否颁发禁令的关键因素。这一司法实践趋势反映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注重对FRAND义务的实质履行情况进行考量,也侧面表明了专利池应当是受FRAND义务的许可主体。例如:总体而言,法院在处理因专利池许可活动引发的禁令申请时,通常会以专利池是否遵守FRAND义务作为判断依据之一。一旦专利池的许可行为被认定违反FRAND原则,其成员针对实施人申请禁令的可能性将大幅降低。这种司法实践不仅有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也为实施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专利池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评估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如前所述,专利池因专利纳入标准所获得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很可能因实施不公平高价许可或滥用救济措施等行为而引发垄断争议。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专利池无疑需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在反垄断法律框架下,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遵循以下流程:确定相关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类型、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分析是否存在任何正当化理由。按照《指引》的监管框架,专利池不仅需遵守反垄断法,还需履行FRAND义务。在评估其专利许可行为的反垄断合规性时,可以其履行FRAND义务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例如,- 《指引》第13条关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规定,专利池不仅在设定许可费率时需要确保费率公平合理,还需根据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的变化动态调整许可费。
- 《指引》明确将善意谈判的开展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重要因素,从许可行为和许可条件两方面对专利池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反垄断合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专利池履行FRAND义务与其反垄断合规性密切相关,但在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尚未有针对专利池反垄断诉讼的公开实体审理结果,也缺乏公开的反垄断行政调查及处理结果。这意味着,对于专利池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具体评估标准仍需待未来法律实践的进一步明确。专利池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应当成为评估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不仅是保护实施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许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尽管当前法律实践尚未形成明确的具体标准,但通过强化FRAND义务的履行和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推动专利池许可生态的健康发展,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四、结语:以FRAND原则促成高效合规的专利池许可模式,推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持续健康发展
专利池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的重要参与者,其是否应受FRAND义务约束及具体适用方式,涉及复杂的法律与商业关系。通过分析国际主流标准化组织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确保专利池履行FRAND义务,不仅有助于维护技术标准的实施与推广,还能有效防范专利权滥用,在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许可各方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尽管目前司法实践对于专利池FRAND义务的理论与实践框架已逐渐开展分析和认定,但如本文所讨论的,许多问题仍存在争议。例如,司法机构应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专利池的许可商业模式?如何以合理标准评估专利池行为的合规性?此外,在专利池的独立运营与专利权成员行为之间,责任界限应如何划定?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司法辖区对专利池许可行为的监管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亟需在国际层面实现协调与统一。未来,法律界与产业界需要进一步深化与专利池相关问题的研究,探索更加透明、高效的专利池运营机制。同时,可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多边协作框架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专利池的许可行为,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注入更多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此外,许可市场各方亦可积极创新商业模式,在合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利池许可的效率优势,为技术标准的普及和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专利池的合规运营不仅关乎技术创新的回报机制,也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具有深远影响。强化FRAND原则的适用,不仅是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全球技术生态繁荣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与商业的深度互动,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透明、公平、充满活力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将成为未来技术发展与全球合作的重要基石。[1] Understanding Patents, Competi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in An Interconnected World,https://www.itu.int/en/itu-t/documents/manual_patents_final_e.pdf
[2] Partnership Project Description,https://www.3gpp.org/images/downloads/partnership-project-description.pdf[3] ETSI IPR Policy,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4]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试行),https://www.ccsa.org.cn/detail/?id=3019&title=%E4%B8%AD%E5%9B%BD%E9%80%9A%E4%BF%A1%E6%A0%87%E5%87%86%E5%8C%96%E5%8D%8F%E4%BC%9A%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4%BF%E7%AD%96%28%E8%AF%95%E8%A1%8C%29%28%E4%B8%AD%E6%96%87%29[5]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https://www.itu.int/en/ITU-T/ipr/Pages/policy.aspx [6]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https://www.iso.org/files/live/sites/isoorg/files/developing_standards/resources/docs/20221216_Guidelines_for_Implementation_of_the_Common_Patent_Policy.pdf[7] ETSI IPR Policy,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5623.htm[10] [2024] EWHC 1815 (Ch),https://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24/07/Tesla-v-InterDigital-15.07.24.pdf[11] Dutch courts could have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to hear FRAND claims,https://www.juve-patent.com/cases/dutch-courts-could-have-international-jurisdiction-to-hear-frand-claims/[12] Avanci – About – Why we’re different,https://www.avanci.com/about/why-were-different/[13] About Access Advance,https://accessadvance.com/about/[14] Via Licensing Launches Multi-Generational Wireless Licensing Program,https://www.via-la.com/via-licensing-launches-multi-generational-wireless-licensing-program/[15] Access Advance and TCL: A Submission to the Shenzhen Court,https://chinaipr.com/2024/11/04/acess-advance-and-tcl-a-submission-to-the-shenzhen-court/[16] Landgericht Düsseldorf, 4c O 42/20,https://www.justiz.nrw.de/nrwe/lgs/duesseldorf/lg_duesseldorf/j2021/4c_O_42_20_Urteil_20211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