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5

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2022年4月)

作者: 卞昊 徐启飞 迟卫丽


前   言
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已经实施注册制。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在注册制背景下,系统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审核阶段和证监会注册阶段的终止及被否案例,将有助于及时掌握最新的审核关注重点及监管动态。基于此,我们将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每一期简报将整理前一个月科创板、创业板终止及被否案例的基本情况,并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2022年4月,深交所创业板终止的企业数量合计6家,上交所科创板终止的企业数量合计4家,本月不存在被否的企业。


一、本月终止及被否案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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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网站) 

二、海问观察



1.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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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于1999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设立时,实际控制人黄凯19岁,其母亲戴伟健以其与黄维郭的夫妻共同财产资助黄凯参与创立了百合有限;黄维郭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在佛山市政府任职,历任佛山市政府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并于2007年辞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1月出具复函,确认未发现黄维郭在担任佛山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存在经商办企业及违反当时适用的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党纪法规的情形;戴伟健于1986年至2007年就职于佛山城区物资局,为科级人员,并于2007年退休。出于黄凯个人精力和参与经营意愿考虑,以及对黄维郭、戴伟健夫妻公职身份顾虑,因此委托黄凯表兄马立勋代黄凯投资并持股,黄凯与马立勋未签订代持协议;2011年,为解除代持,黄凯与马立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马立勋将其所持公司47.40%股权转让给黄凯,剩余3.6%的股权由黄凯无偿赠予马立勋。
关注要点:交易所在多轮问询函中关注公司历史上股份代持的问题,交易所上市委会议要求发行人说明马立勋代黄凯持有股份的真实性、合理性;在注册阶段问询中,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说明在黄凯年仅19岁、未将主要精力投入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无任何医疗领域从业经验或资源的情况下,其表兄马立勋代其持有发行人控股权、在其同意下做出经营决策的商业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对相关问询回复的披露:公司设立时,黄凯已开始从事名贵观赏鱼及宠物养殖销售,出于精力和经营风险等考虑,暂未参与新设公司经营,亦不愿作为显名股东,决定暂由马立勋代持股权;就公司设立出资及第一次增资,出资资金来源自戴伟健多年工资积蓄、化妆品代理收入及家庭资助,上述资金投入所形成公司股权由马立勋代黄凯持有,黄凯为实际出资人。就公司第二次增资、第三次增资,出资资金源于黄凯的经营所得;2011年该等代持已解除,发行人创始股东均知悉并认可该等代持及还原安排,无任何异议。
(2)关于科创板行业定位的问题

基本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静脉留置针、中心静脉导管、输液接头、血液灌流器、血液透析导管、海藻酸盐敷料等多个品类。

关注要点:在注册阶段问询中,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结合其主要产品的定位、价格、核心技术及其技术先进性等,说明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生物医药领域里的“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分类,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

2.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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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数据应用及合规性
基本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因经营需要,公司使用自动化访问技术从互联网获取公开数据,主要获取内容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司法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税务评级数据、认证及资质数据等。
关注要点:交易所首轮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其从互联网公开获取的数据的具体方式,采用的技术,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程序是否正当。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自主研发了数据自动化采集系统,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获取与企业征信相关的数据,并且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确保从互联网公开获取数据所采用的技术不影响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征信机构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合法采集企业信息的规定,以及《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关于征信系统的定义规定,公司作为完成征信备案程序的企业征信机构,基于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目的采集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对于从互联网公开获取数据的程序正当性,公司内部已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针对自动化访问获取数据的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

(2)关于科创属性和行业分类的问题

基本情况:根据于2020年6月披露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是一家金融科技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并多次提及公司业务产品为“基于大数据和金融科技前沿技术为金融科技等客户提供企业征信产品”、“反洗钱类的金融科技产品”等,后于2020年11月披露的招股书上会稿及于2021年1月披露的招股书注册稿中发行人将相关内容改为“公司是一家信用科技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
关注要点:在注册阶段问询中,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差异产生原因。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并于当日生效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1修订)》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规定:“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2022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中数智汇的发行注册程序。
3.北京睿智融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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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基本情况: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瑛兰的配偶曾相荣(既非发行人股东,又非发行人董监高)先后参与签署《关于北京睿智融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关于北京睿智融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合称“投资协议”);曾相荣曾分别于2020年3月和4月,为公司从工商银行、泸州银行获得的借款提供担保。此外,公司自2020年初开始多次购买曾相荣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盈融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盈融达投资”)管理的多支基金产品。
关注要点:在第二轮问询中,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曾相荣参与签署对赌协议、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原因及合理性,曾相荣在公司业务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发行人将主要资金投资于曾相荣设立管理的基金的决策独立性,曾相荣是否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曾相荣虽非发行人股东亦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但其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有重要影响,且报告期内曾相荣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为最大化降低发行人上市障碍,并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潜在纠纷,投资人要求曾相荣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签署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中,曾相荣并未作为对赌义务人,也不承担协议项下股份回购等对赌义务和责任;就银行借款所抵押的房屋系曾、罗夫妻共同财产,为确保不因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等因素产生担保履约纠纷,增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担保履约能力,银行要求曾相荣共同签署抵押合同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初公司流动资产占比较高,闲置资金有保值增值需求,基于对盈融达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曾相荣的了解,其产品在流动性和风险方面符合发行人需求,发行人自主决策投资相关基金,曾相荣未对发行人投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曾相荣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存在通过其他安排支配发行人股份或表决权的情形,未曾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投资协议也未将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认定,曾相荣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

基本情况:宏德长元、宏源广德、宏仁益瑞系员工持股平台,该等员工持股平台的多数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瑛兰独立决策。2016年和2019年两次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持股员工向罗瑛兰借款认缴股权激励份额。

关注要点:在第二轮问询中,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宏德长元、宏源广德、宏仁益瑞多数事项由罗瑛兰独立决策的合理性,向罗瑛兰借款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入股的员工与罗瑛兰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关系、相关依据的充分性、合理性。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该等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投资经营行为,罗瑛兰作为对发行人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且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众多且分布较广,为集中决策权和便利管理,因此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多数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罗瑛兰独立决策;根据借款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及罗瑛兰出具的确认函,该等借款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私人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对其本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3)关于发行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合法合规性

基本情况:根据2020年8月24日施行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备案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首次备案,并于2021年5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截至首次申报时,尚处于年度备案审批过程中。

关注要点:交易所在首轮及第二轮问询函中均关注了发行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合法合规性,要求发行人明确说明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是否能开展相关业务,发行人是否在取得备案前已经开展相关业务及其合规性。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根据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监管指引》”),信息技术服务系统服务机构在《监管指引》发布前已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在监管指引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尽快开展备案工作;公司在取得备案前已开展相关证券服务业务,但在上述规定施行前并无针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办理备案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开展相关业务无需备案。根据第二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了备案材料,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首次备案,并于2021年5月8日提交了年度备案材料,发行人年度备案处于“已结束”状态;发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往期回看

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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