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月终止及被否案例概览
二、海问观察
关注要点:在注册阶段问询中,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结合其主要产品的定位、价格、核心技术及其技术先进性等,说明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生物医药领域里的“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分类,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
(2)关于科创属性和行业分类的问题
(1)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
基本情况:宏德长元、宏源广德、宏仁益瑞系员工持股平台,该等员工持股平台的多数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瑛兰独立决策。2016年和2019年两次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持股员工向罗瑛兰借款认缴股权激励份额。
关注要点:在第二轮问询中,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宏德长元、宏源广德、宏仁益瑞多数事项由罗瑛兰独立决策的合理性,向罗瑛兰借款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入股的员工与罗瑛兰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关系、相关依据的充分性、合理性。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该等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投资经营行为,罗瑛兰作为对发行人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且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众多且分布较广,为集中决策权和便利管理,因此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多数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罗瑛兰独立决策;根据借款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及罗瑛兰出具的确认函,该等借款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私人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对其本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基本情况:根据2020年8月24日施行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备案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首次备案,并于2021年5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截至首次申报时,尚处于年度备案审批过程中。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根据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监管指引》”),信息技术服务系统服务机构在《监管指引》发布前已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在监管指引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尽快开展备案工作;公司在取得备案前已开展相关证券服务业务,但在上述规定施行前并无针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办理备案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开展相关业务无需备案。根据第二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了备案材料,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首次备案,并于2021年5月8日提交了年度备案材料,发行人年度备案处于“已结束”状态;发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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