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于2022年7月29日刊发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有关对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条文建议的咨询意见总结。香港联交所将对《上市规则》第17章(“第17章”)作出重大修改和扩充。该章现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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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第17章
现时(以及在过去十年), 第17章仅规管新股或其他新证券的股份期权计划,并未涵盖涉及其他与股份有关的奖励计划。因此,股份奖励和限制性股票单位(RSU)等计划一般不在第17章的适用范围内。这类计划现时通常由董事会通过,并于实行计划时,新股会以大幅低于股份当前市价的折让价发行给获授人,摊薄现有股东利益。
为了控制董事现行权力,并保护现有股东免受因上市公司授出股份奖励而造成的股份过度摊薄影响,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10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修订第17章, 并于最近公布了咨询意见总结,阐述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案(“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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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案
修订案将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令该章同时涵盖涉及上市公司授予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
现时的《上市规则》并没有严格规管何人可成为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修订案将收紧相关规定,并引入以下三类参与者(统称为“合资格参与者”):
● 雇员参与者 -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包括根据有关计划获授股份或期权以促成其与有关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人士)。由于无法确定前雇员对上市公司的长远业务发展有何贡献,雇员参与者并不包括前雇员;
● 关连实体参与者 - 关连实体(即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及
● 服务提供者 - 一直并持续向上市公司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有利长远发展的服务的人士。服务提供者概不包括任何涉及提供鉴证服务又或须公正客观地执行服务的专业顾问或专家。
合资格参与者的资格须经董事会批准。作为保障措施,若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提供者及关连实体参与者,香港联交所可在新股计划订立时,要求上市公司于通函中载列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涵盖这些参与者是否符合新股计划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的意见。
修订案将对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计划设计划授权限额,以不多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为限。此授权可每三年经股东批准更新一次。
修订案亦容许上市公司经独立股东批准后在三年内作额外更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无控股股东,则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联系人都不得表决赞成有关更新决议。
修订案同时要求上市公司须设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分项限额必须于通函内披露并须经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中另作批准。
修订案将删除现时第17章对未行使期权数目不得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 30%的规定。
修订案规定授予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为至少12个月。
修订案容许上市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缩短雇员参与者授予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前提是上市公司须于通函中清晰披露(I)授出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可缩短的特定情况;及(II)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如有关安排可能适用于向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出期权或奖励)解释为何有关安排属恰当,以及授出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新股计划目的。
修订案不允许上市公司缩短非雇员参与者(即服务提供者及关连实体参与者)授予期权或奖励归属期。
除了保留现时第17章有关上市公司须于计划文件中载列有关授予期权或奖励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如有)的陈述的规定,修订案要求计划文件须描述收回或扣起原已授期权或奖励的退扣机制(如有)。有关表现目标陈述可包括目标水平和表现相关指标以及评估其是否达到目标方法的一般性陈述。
修订案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于授出公告中披露授予期权或奖励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可为定性描述)及退扣机制(如有)。若向上市公司任何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期权或奖励并无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则授出公告须披露薪酬委员会就为何毋须设定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以及授予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之意见。
《上市规则》目前没有对在股份奖励计划下向个别获授人授予股份(如该涉及新股的股份奖励是根据一般授权或特定授权授予)作出特定限制,而向上市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连同其联系人,统称为“关联人士”)授予涉及新股的股份奖励也只需要股东批准。
修订案要求在截至并包括授出当天的任何12个月期内授予该参与人的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已发行有关类别股份的1%,须经股东批准(“1%个人限额”)。
如向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又或其任何联系人授出股份奖励,而使计至获授奖励当日止的12个月期内向其授出的股份奖励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的0.1%,该授予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股东批准,且所有核心关连人士、获授人及其联系人均不得参与投票。
如向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控股股东又或其任何联系人授予股份奖励及期权,而这会使计至获授奖励期权或奖励当日止的12个月期内向其授出的股份奖励及期权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已发行有关类别股份的0.1%,该授予亦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股东批准,且所有核心关连人士、获授人及其联系人均不得参与投票。
然而,请注意此段有关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限额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修订案扩大了披露要求并要求提供更多关于授予的细节。这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须个别逐一披露以下获授人:
关连人士;
于任何 12 个月期内获授予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0.1%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及
任何其他获授予股份超过1%个人限额的获授人。
修订案容许其他获授人可按其类别合计披露。但香港联交所或会不时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获授人的名单以及每名获授人所获授股份及期权的变动。
修订案亦规定上市公司于有关公告披露:
● 授出日期、授出的股份期权或奖励的数目、行使期权价或授出股份的购买价、授出日期当日的市价以及(就期权而言)有效期;
●(若须逐一个别披露)获授人姓名及其最终受益拥有人的姓名(如适用)、获授人与上市公司集团的关系以及(若获授人为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
● 归属期。若向雇员参与者授予股份而归属期少于12个月,则须载有薪酬委员会的意见,说明其何以认为有关安排属适当及授予有关股份如何达到计划目的;
● 有关授出期权或奖励所附带的表现目标(如有)的陈述(可为定性描述)。若无表现目标,则须载有薪酬委员会何以认为表现目标并不必要以及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之意见;
● 退扣机制(如有)的陈述。若无退扣机制,则须载有薪酬委员会何以认为退扣机制并不必要以及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之意见; 及
● 若有关期权或奖励是授予服务提供者或关连实体参与者,授予的理由以及董事会就为何批准授予有关股份属适当、其考虑的因素及授予有关股份如何符合计划目的发表的意见。
修订案进一步确定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所需要的披露水平。该披露须涵盖:
● 其于会计年度╱期间内授出的期权及奖励资料,及其各自于汇报期内的变动的详情;
●(就于汇报期间内授出的股份期权及奖励而言)有关期权及奖励于授出时的公平值以及所采纳的会计政策;
● 汇报期内根据所有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期权及奖励数目除以该期间已发行股份加权平均数;及汇报期开始时及结束时根据计划授权(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如适用))可授出的股份数目;及
● 每项股份计划条款的概要(仅适用于年报)。
鉴于薪酬委员会在修订案中承担了额外的责任,修订案要求上市公司须于其薪酬报告或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年内由薪酬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股份计划的重大事宜摘要。
根据目前的第17章,任何期权都不得转让。修订案订明香港联交所可给予豁免,使股份奬励或期权可为获授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例如作为遗产或税务规划)而转让予某载体(包括信托或私人公司),前提是其可继续符合有关计划目的,并遵守第17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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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
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应按修订案修改在2022年(生效日期前)所采纳的新股份计划或更新现有股份计划。
就经上市公司股东批准预先特定授权(“预先授权”)的现有股份期权或奬励计划,上市公司可在2023年1月1日后继续按现有计划授予股份。
就根据一般授权的现有股份奖励计划而言,上市公司仍可在2023 年 1 月 1日后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继续授出股份奖励。
上市公司若拟更新现有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计划授权,必须遵从修订案的规定,并须修订其现有计划的条款。至于获预先授权的现有股份奖励计划,则上市公司不得进一步更新计划授权。
股份计划的过渡安排的详情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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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鉴于修订案对第17章的重大修改,修订案或会影响到上市公司和潜在上市申请人的股份计划,尤其是其雇员薪酬方案。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请者应注意这些修订以及其对实行股份计划所需要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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