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总体修订思路
1、统一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各板块,又结合各板块差异针对性地作出差异化安排;
2、充分借鉴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各板块发行条件趋于一致;
三、本次修订范围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深交所本次征求意见的再融资规则主要包括:
四、主要修订变化
1、发行证券种类的变化
就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在证券发行种类上新增“存托凭证”,作为红筹企业可在主板上市的配套措施。同时,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中推行的定向可转债推广到主板,允许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融资。
2、发行条件的变化
(1)对于各板块上市公司而言,发行条件的变化
(2)相比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主板上市公司独有的发行条件
就公开发行证券而言,《再融资注册办法》规定了主板上市公司独有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3、发行规模的变化
在本次再融资规则修订中,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由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调整为百分之五十;发行可转债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由百分之四十调整为百分之五十。
4、发行价格的变化
同时,相比于科创板、创业板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注册程序,本次再融资修订规则新增如下审核程序内容:
此外,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在实施境外基础股票配股时,相关方案安排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
五、注册制下再融资新老衔接安排
(4)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主板在审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交易所开始受理主板其他企业的再融资申请。
六、结语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们期待再融资相关制度及配套制度尽快正式落地,期待着中国资本市场再融资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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