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重点解读适用《标准合同办法》的核心关注点、下篇预测《标准合同》谈判签署中可能的疑难条款,为企业使用标准合同实现个人信息出境合规提供参考。关于安全评估、认证的解读,请见往期文章《数据流动的分寸:评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跨境认证——解读个人信息出境的第三条路》。
上篇:作为出境机制的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办法》明确了标准合同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出境机制的适用门槛、备案要求、条款内容、自评估要求等内容,为标准合同的落地实施奠定了基础。
一、适用门槛与安全评估泾渭分明
标准合同与安全评估的适用条件相对立(详见下表)。企业如果未达到安全评估的申报门槛,才可以选择标准合同作为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机制。
此外,《标准合同办法》中特别强调企业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规避安全评估的适用。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数量拆分可能包括如下情形:(1)将个人信息拆分至不同的公司实体,从而降低每个实体所处理或出境的个人信息数量;(2)将个人信息拆分至不同的时间周期,从而降低特定区间所涉的个人信息数量。
在实践中,大型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与IT架构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多个公司实体、多条业务线共用信息系统、个人信息的情形。对此,企业在进行数据盘点时需要区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客观型拆分”、为了绕开安全评估的“规避型拆分”,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处理目的:企业是否需要在业务中使用个人信息;(2)数据控制力:企业是否分别控制不同的服务器、信息系统(物理隔离),或者在同一信息系统中具有清晰的权限区分(逻辑隔离)。
(1)事实情况变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请注意,从《标准合同办法》字面来看,出境个人信息“规模/数量”发生变化不在此列;但另一方面,如果出境数量到达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算),则将适用安全评估。
(2)境外接收地法律变化: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请注意,只有政策法规变化且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在此列。
(3)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三、标准合同带来的便捷与挑战
针对个人信息出境,关于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的配套法规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展了自评估的内容,且自评估的内容具有较高重合度(详见下表),有需要的企业或可在设计自评估模板时进行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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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展自评估,企业需要对以下情况进行盘点与分析:
(1)数据出境的基础事实: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敏感程度,处理的目的、方式,境外接收方的范围等;
(2)数据出境的合规性:包括个人信息出境的合法性(如告知个人、满足合法性基础等),正当性(如目的正当、手段正当、过程正当),必要性(如数据类型、数量级、保存期限的最小必要);
(3)数据出境的风险:包括正常情况下数据出境本身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以及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风险、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维权渠道;
(4)境外接收方的情况:包括境外接收方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保护水平(即硬实力),以及境外接收方通过《标准合同》等法律文件承担的数据安全与保护义务(即约束力);
(5)境外接受地的法治情况:包括境外接收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监管情况,是否会影响境外接收方履行本《标准合同》。详见“四、2. 传输影响评估/TIA”。
(1)针对境外接受地的宏观评估:TIA应当评估境外接受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标准、国际组织与国际承诺、执法及司法机构。但从字面上看,并不包含对于法律实践情况的整体评估。
(2)针对特定数据出境活动的个案评估:TIA应当结合本《标准合同》项下数据出境活动的事实情况,以及该特定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能力、关于数据安全事件、政府数据调取的负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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