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配套规则同步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在注册制背景下,系统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审核阶段和证监会注册阶段的终止及被否案例,将有助于及时掌握最新的审核关注重点及监管动态。为此,我们将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选取前一个月A股IPO终止及被否的代表性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 关于代持解除
其中,就村田专利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好达电子回复:①涉案专利不涉及好达电子的核心技术和在研技术,其主要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②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预计较低,不属于重大诉讼;涉诉产品和潜在侵权产品仅为发行人众多型号产品中的少数几种。同时,好达电子列举了,若存在将潜在侵权产品亦提起诉讼且好达电子在该等案件中均败诉的情况下,好达电子报告期各期预计减少的营业收入金额和占比、减少毛利的金额和占比、涉诉产品和潜在侵权产品的库存金额等(未公开披露测算金额,具体数据及相关测算过程已申请豁免披露),以进一步说明该等专利纠纷对产品销售、持续经营的影响较小,不存在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③好达电子实际控制人刘平已出具承诺:就好达电子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村田的未决诉讼案件,其将积极推动好达电子的应诉、专利无效抗辩及相关应对措施;如果好达电子的上述诉讼败诉并因此需要执行生效判决结果,其将承担好达电子因此而需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以保证不因上述费用致使好达电子和好达电子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损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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