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开展法律诉讼向对手索偿乃漫长而繁重的过程。有些时候雪上加霜的是,在获得胜诉判决或裁决之后发现无法有效地执行该等胜诉判决或裁决以向对手讨回应得的款项。
一个好的诉讼策略是从理想的结局开始向后规划,制定相宜的策略。在本文中,我们根据香港法律和实践经验,讨论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清算程序的方法,特别是针对那些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的被执行人。
除非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被正式承认为本地判决,否则它们在香港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境外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香港和内地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受1999年6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管辖。2020年11月,香港与内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使两地的安排与《纽约公约》更加一致。《补充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澄清该安排涵盖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和后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及允许在香港和内地法院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加之两地在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香港的仲裁当事方可以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的所有阶段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该安排更有效保障仲裁裁决债权人,使其有更高机会执行仲裁裁决并讨回应得的款项。
跨境破产程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厦门及深圳人民法院被指定为试点法院,与香港法院就相互承认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新安排积极沟通和开展合作。
根据这项安排,香港的清算人和破产托管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香港的破产程序,反之亦然。该机制旨在提高两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程序效率和一致性,以促进资产的保护,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并鼓励协调两地和海外的债务重组工作。
至于海外破产案,香港法院越来越愿意为集体性质的外国破产程序提供普通法的承认和协助,包括那些与香港有类似破产制度的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由于香港没有法定的跨国界破产框架,也不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缔约方,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发展。
为潜在执行未雨绸缪
尽管无法完全避免纠纷,但谨慎起草合同可以缩小分歧范围,并在处理诉讼和随之而来的强制执行行动时占据优势。
作为标准模板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常常被忽视,但它在争议发生时可以对各方的立场产生重大影响。虽然香港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境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但需要注意,诉讼和仲裁(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并不相同。例如,仲裁程序是保密的,而诉讼和法院裁决是公开的。仲裁员的决定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只有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才可能上诉至法院并推翻仲裁裁决。而在法院程序中,当事人通常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
通过多层次的升级条款和内置的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各方可以在诉诸法律行动之前友好地协商解决冲突。争议解决条款还可以包括违约赔偿条款以及缩短特定类型索赔的时效期。
在选择司法管辖区时,当然没有一种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通用做法。为了避免实质性争议中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卫星诉讼,所采用的管辖法律、司法系统和争议解决条款应始终迎合特定的商业需求,并准确地反映出自己所偏向的争议解决程序。
香港作为解决商业争端的最优地点
香港比其他地区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文化上更接近内地市场,并且是举世公认的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因而一直被视为全球市场和中国内地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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