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行使《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A条赋予的权利,委任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任期两年,由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是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凡申请人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第17条所作的复核决定感到受屈,可根据第17B条,在获通知城市规划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后60天内,藉提交上诉通知书面提出上诉,而上诉通知书内须列出上诉理由及其他订明的详情。刘洋律师目前还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委员,负责聆讯就《强积金条例》附表6所列积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该上诉委员会委员亦是由行政长官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