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期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概览主要就2023年11月-12月期间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最新发布及资本市场纪律行动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香港证监会最新发布
2023年12月2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第67期《收购通讯》。香港证监会指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现已要求各方将裁定申请及文件以电子形式递交至cfmailbox@sfc.hk。尽管前述规则已于2023年9月生效,但执行人员仍然收到无须再以实体方式提交的裁定申请和文件的实体副本。香港证监会促请市场从业员及参与两份守则交易的各方,应熟悉修订后的两份守则及《应用指引20》,该指引列明了执行人员在审阅过程中的期望。
第二部分:香港联交所最新发布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总结
· 推出新的“简化转板机制”,让合资格GEM发行人转往主板时毋须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 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增设GEM上市的新“市值/收益/研发测试”;
· 将GEM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缩短至12个月;及
· 取消强制季度汇报规定,并使GEM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与主板发行人保持一致。
为实施是次GEM上市改革的《GEM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评论:首先,简化转板机制将为符合条件的GEM发行人提供更为灵活的上市路径,提升转板效率,使更多潜在的高成长企业能够更便捷地选择合适的上市通道。其次,为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增设新的资格测试不仅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企业价值,也更符合科技和创新型公司的特点。新的资格测试给未能符合主板18A或18C资格的企业或其他行业的高增长企业多提供了一个上市渠道,并最终能够转到主板。第三,缩短控股股东IPO后禁售期是对流动性的一项重要优化,从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以保持和主板相关要求一致,可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而划一GEM及主板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合规成本。这一系列改革的实施将为香港GEM市场带来更多的活力,提升其对寻求上市的中小企业的吸引力。
香港联交所刊发关于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
为协助发行人及其代表熟悉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新规定,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2月13日在“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网页刊发了相关材料。该等材料包括: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的经修订编排、监管表格、费用规则、经修订的常见问题119-2023至136-2023、各类经修订的核对表及表格、经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下对现行呈交文件规定的修订概要及有关以电子方式提交招股章程及随附文件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登记招股章程及向公司注册处申请登记招股章程的指引(指引信GL118-23)(“电子登记指引”)。除电子登记指引外,上述所有材料已于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就电子登记指引而言:
· 自2024年1月1日起,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可根据电子登记指引开始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以申请招股章程的登记授权。
· 自2024年7月1日起,香港联交所将不再接纳就不符合电子登记指引规定的招股章程的注册授权而向其发出的文件。
· 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过渡期间,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必须全部以电子形式或以印刷本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及公司注册处提交所有相关招股章程登记文件。
评论:香港联交所于2022年12月刊发了有关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规则修订的咨询文件并于2023年6月30日刊发了咨询总结,而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已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实施使得上市申请人和发行人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文件提交和处理。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可大大减少繁琐的纸质文件处理流程,提高上市流程的效率,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至关重要。
香港联交所此次在专设的网页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材料和指引,为发行人和其代表提供了更为详细和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能够迅速适应新规定,减少因新制度实施而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电子登记的渐进的实施方式则有助于降低市场的适应成本,使得上市申请人和发行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数字化流程的适应。
由于此次涉及的规则较多,如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对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有任何疑问或难以遵守其规定,应尽快寻求专业意见或就具体问题咨询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交所刊发第九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刊发第九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梳理及回顾香港联交所近期市场监管资讯,内容包括(i)无纸化上市制度;(ii)内部监控及规划即将来临的审计指引;(iii)审阅有关发行人企业管治常规情况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情况;(iv)交易的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的指引信;(v)简化中国发行人上市制度;(vi)配售新股的上市申请的提示;及(vii)授权代表应可被联络到的提示。
· 内部监控及规划即将来临的审计指引:香港联交所在今年审阅延迟刊发财务业绩或财务报表附有非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中注意到,内部监控及审计规划不足通常都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香港联交所指出发行人应具备完善的财务汇报的监控及程序,特别要注意识别及管理主要风险、进行有效的审计规划并与核数师及专家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积极监察审计进度并应在企业管治报告进行相关披露。
· 配售新股的上市申请:香港联交所指出在批准新股上市的程序可能会因发行人及其配售代理提交的资料错漏而被延误。常见错漏包括:承配人名单上没有公司承配人实益拥有人的资料、承配人地址不完整或遗漏身份证号码、配售股份数目出错等。有鉴于此,香港联交所于10月更新了承配人名单的范本以尽量减少人手输入错误。若所需资料全部收妥,香港联交所一般可于即日或下一个营业日授出上市批准。发行人如拟迅速取得上市批准,建议事先与香港联交所沟通协调相关程序。
· 授权代表应可被联络到:香港联交所在履行其职能时会不时向发行人作出查询,一般都是致电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查询的时间可能是开市前,也可能是交易时段中。香港联交所提醒发行人,其授权代表理应任何时候都可以联络得到,特别是营业日的上午八时后。若授权代表不在香港,发行人应有其替任人并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联络资料。此外,为方便迅速回应查询,发行人应密切留意媒体报道并及时评估其于内幕消息条文下的披露责任。
就上述《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中(i)、(iii)、(iv)及(v)项内容详情,请见本所本期及往期香港资本市场法规及监管动态。
评论: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旨在提升香港联交所执行香港《上市规则》的透明度,每年刊发两期,通过回顾年度内重要议题,为市场提供最新消息,并列出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的洞察,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监管信息和指导,规范上市发行人行为。其中,就无纸化上市制度的扩大实施,鉴于所涉及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大量变动,建议上市发行人就其合规影响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并作出必要的安排;发行人的内部监控及企业管治是另外两个重要议题,这体现了香港联交所对于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的持续关注;《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中还包括关于交易代价基准和业务估值披露的指引,这提醒发行人在交易中保持透明度,提供准确的估值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价值和风险;针对中国发行人的上市制度简化则为中国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上市途径,有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
香港联交所刊发《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刊发《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整合并优化了其多年以来刊发的有关新上市的指引信及上市决策,旨在藉此协助申请人及其顾问更加了解香港联交所对相关香港《上市规则》及规定的诠释,以及其对上市文件披露标准和质素的预期。该指南主要分为六个部分:(i)上市资格及上市合适性;(ii)特别上市制度;(iii)上市文件的披露;(iv)特定主题;(v)其他上市架构;及(vi)其他事宜,并在附件中记载了简化的上市决策,以提高可读性并优化呈现方式,同时保留了香港联交所的原则和指引。2023年12月29日,香港联交所进一步更新了《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以反映近期有关(a)GEM上市改革,及(b)以电子方式向香港联交所及公司注册处提交招股章程及随附文件以供授权及登记的最新规管情况。
该指南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相关指引信及上市决策亦已随即归档。香港联交所未来将通过更新指南提供新指引,不再另行刊发指引信及上市决策。
就上市发行人而言,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2月29日刊发了经修订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按主题重新组合指引信及上市决策,简化上市决策并纳入相关指引信,同时因应《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刊发、有关无纸化上市机制及GEM上市改革的香港《上市规则》修订而对若干指引信进行了修改。
评论:《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的刊发体现了香港联交所在持续致力于提高上市流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应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方面的努力。这一整合和优化的举措为新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全面的指导,旨在协助他们更好地理解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解释,以及香港联交所对上市文件披露标准和质量的期望。通过提供全面而清晰的指导,香港联交所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好的工具,帮助他们更顺利地完成上市流程,同时也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规范性和竞争力。
香港联交所实施首次公开招股“双重参与”改革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1日刊发了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已自刊发之日起即时生效),容许新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新的规模豁免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 发售总额至少为港币10亿元;
· 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及
· 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评论:于指引信HKEX-GL85-16修订前,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基础投资者因其自身与上市申请人的关系一般会被香港联交所认为在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配发中获得特别优待。除非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例如上市前持有上市申请人的投票权低于5%、非核心关连人士或其紧密联系人、无委任董事的权力或任何其他特别权利等),否则现有股东一般不得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而本次指引信修订后,香港联交所进一步放宽了上述限制,在满足特定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独立于上市申请人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的投资人更多地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香港联交所亦指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于促进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发行人企业管治常规的最新检讨以及全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引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17日刊发了《2022年发行人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检讨报告”),旨在就企业管治常规方面可改进的地方为发行人提供指引。检讨报告主要分析了400家随机抽选的发行人(“样本发行人”)2022财政年度企业管治报告,重点分析了其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于2022年推出的新规定情况。
检讨报告的主要结果及建议包括:
· 企业文化:所有样本发行人均报称遵守了有关守则条文,但其《企业管治报告》中不一定有详细披露其理想中的企业文化。香港联交所指出,全面的披露应至少包括发行人如何实施企业文化以及其企业文化如何支持其长期业务目标的详情。
· 连任多年的独董(在任超过九年):在2022年实施新的《企业管治守则》后,所有独董均已连任多年的董事会已大减三分之二。定期更新董事会成员组合可促进董事会分享不同观点,发行人应定期评估董事会成员组合,以应对不同转变(例如业务外部环境转变)和其他挑战。若发行人保留连任多年的独董,其应充分披露该人士适合获重新委任为董事的详情。
· 多元化:在2022年实施新的《企业管治守则》后,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已减至仅占所有董事会21%左右。香港联交所观察到样本发行人高度遵守大部分有关多元化的披露规定。发行人应制定长期目标及时间表,以进一步在其董事会促进性别多元化,以超越最低规定,并且扩展至全体员工。现时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须于2024年12月31日限期前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所有样本发行人均披露了有关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资料。定期监控及(至少)每年检讨一次内部监控系统是达到有效风险管理的关键。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其检讨详情,以支持其系统仍行之有效的检讨结果。
· 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所有适用的强制披露要求(包括相关强制披露要求的分段)。若发行人认为某些强制披露要求不适用于其情况,必须在披露中清晰说明。
香港联交所亦于同日发布了新指引《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和职责简介》提供有关独董主要责任和义务的简易概览,协助独董进一步了解其在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职责,以及如何履行有关职责。
评论:两份文件的发布反映了香港联交所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积极主张和引导作用。通过对企业文化、董事连任、性别多元化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审视,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为其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就上市公司而言,对于两份文件中提及的企业管治方面的问题应给予关注。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应提供有关企业文化的更详细的信息;定期评估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制定具体的多元化目标和时间表;充分披露其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的资料,并定期检讨系统,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所有适用的强制披露要求。通过对检讨报告中的建议的积极响应和逐步实践,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咨询的最新进展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了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咨询的最新进展。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4月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相关建议原订于2024年1月1日实施。
各项建议已考虑到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SSB气候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及其后续审议而制订。当时香港联交所表示,在落实香港《上市规则》修订时将会考虑最终的ISSB气候准则。
ISSB于2023年6月发布最终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SB进一步表示将会发布实施指引(“实施指引”)协助各司法权区监管机构有关实施ISSB准则的考量,并就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ISSB准则提供建议。实施指引预期于2023年底前发布。
香港联交所在落实香港《上市规则》修订时,将考虑实施指引下的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方针。因此,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将押后至2025年1月1日,以给予发行人更多时间熟悉新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定。
评论:对于ISSB相关准则的关注和响应,展现了香港联交所对于国际标准的敏感性。ISSB发布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为全球企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促进了全球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可比性。香港联交所明确表示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将考虑最终的ISSB气候准则,这有助于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为一致的信息披露环境。推迟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修订体现了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对市场实际情况的理解。提供更长的过渡期,使得上市公司有更多的时间来建立相关体系、培训人员,并确保顺利过渡,使其更好地适应新的披露要求。此外,香港联交所在考虑实施指引下的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方针,显示了其关注发行人的实际可行性和过渡成本。这种渐进的实施方法有助于平衡监管的要求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减缓了市场的适应压力。
第三部分: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股份代号:6116)一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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